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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初审具备康园小区购房资格人员进行预公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1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已确认继续申购康园小区住房的教职工:

经对照《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办法》(校房改〔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康园点房工作组办公室初步完成了确认继续申购康园小区住房教职工购房资格预审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的工作步骤要求,现对已通过初审具备康园小区购房资格人员进行预公示。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公示的时限:

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6月28日下午6点截止。

二、本次预公示的形式:

1.网上公示。预公示通知及通过初审的具备康园小区购房资格人员名单,将在校园网上公布并进行预公示;

2.线下公示。预公示通知及通过初审的具备康园小区购房资格人员名单,将在东一区(原社区办公场地)康园点房工作咨询服务点、主校区老年活动中心、东校区教工活动中心、同济校区606栋旁等处宣传栏中张榜公布并进行预公示。

三、意见反馈渠道:

对预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书面提出申诉申请、说明具体理由。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请交至本人所在单位办公室,由所在单位办公室集中后,于6月29日下班前提交到房产管理处(同济校区的,交由医学总务处汇总提交)汇总、答疑,或提交康园点房工作组研究处理。

四、本次进入预公示名单的人员范围:

本次进入预公示名单范围的人员,为前期已确认继续申购康园小区住房的教职工,且属于提交申购资料齐全、完整,并经初步预审符合《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人员。

未进入预公示名单范围的人员,属于已确认不再申购者,或属于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完整规范的申购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核者,或属于对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初审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者。

五、关于对初审中判断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依据解释:

有关康园小区点房资格条件要求,在《办法》等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请大家仔细对照、准确理解。

为便于初审不具备康园购房资格条件的人员正确理解规定要求,现对未通过康园购房资格条件初审的判断依据予以解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初审判断为不具备参加点房资格人员:

1.申购者及家人已确认不再继续申购康园小区住房的;

2.申购者家庭(含原家庭),已购买(含合购)高层、喻园一期、喻园二期、紫菘、宝丰等小区住房的;

3.申购者家庭(含原家庭),在校外其他单位分配有公有住房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包括原住房已被拆迁、征收,或将原住房过户、转移给原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员居住的);

4. 申购者在《办法》执行之日前已去世的;

5. 申购者在校内分配的房改、集资、廉租等福利性住房(简称:“福利性住房”,下同),已被拆迁、征收的;

6. 申购者属于非学校正式教职工、或学校已批准调离者;

7. 申购者报名后又离职,且家庭无“福利性住房”,或者在校内虽有“福利性住房”,但配偶方不属于学校正式职工的;

8. 已购人才住房、或享受过人才住房政策的;

9. 2004年1月1日之后离异的,且原家庭双方均报名申购的,如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显示,一方报名者属于对原家庭分配的“福利性住房”没有实际居住使用权益的;或者,原离异家庭中的一方报名申购,如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显示,报名一方对原家庭分配的“福利性住房”没有实际居住使用权益,且离异双方及原家庭成员,对退还“福利性住房”未能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

10. 经多次催告,申购者一直未按通知要求提交规范完整的申购资料、造成对其购房条件无法进行资格审核的;

11. 其他不符合《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者。

六、重要说明:

1.本次公示内容,仅为初步通过资格审核结果,不代表名单中所列人员及家庭最终具备参加点房资格。预公示名单中的人员是否具备点房资格条件,以正式公示结果为准。

2.本次公示人员名单,已依照《办法》规定的排队办法进行初步排序。其中,对于积分相同的,已根据《办法》规定中决定排队先后顺序的相关因素,进行过积分排序。

3.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预公示信息告知本单位职工,并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将职工诉求予以反馈。

特此通知。


附:1.康园小区预公示人员名单

       2.《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办法》(校房改〔2013〕1号)


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工作组办公室(房产管理处代)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