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与住房补贴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房改与住房补贴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房产处 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11-11-18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校发[2009]36号

   

    根据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形式

    (一)补贴对象

    学校编制内的在册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分为以下几类: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98元,折算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我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为1993年。

    3.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工资总额以国家规定为准。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下年度的逐月补贴。

    4.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面积标准(平方米建筑面积)

    院士、副省(部)级 190

    厅级、正高级、二至四级职员 130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100

    科级、中级、技师、六至八级职员 80

    科员、初级、中级工、高级工、九级职员 70

    十级职员、一般职工 65

    2004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工龄在6至20年(含)为70平方米,工龄超过21年(含)为80平方米。未评定技术职称或聘任职务的人员以及岗位未设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此执行。

    (二)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未达标面积(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2)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3)1999年1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3.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元)=698×(新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资金管理

    (一)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按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户,实行专户核算。

    (二)职工住房补贴必须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余额应存入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三)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已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一次性提取。

    (四)在职去世的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提取。

    (五)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学校从当月停发逐月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教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学校将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六)学校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以下几类未按房改政策购(租)过公有住房的职工均视为无房职工:

    1.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租住房屋的。

    2.居住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

    3.居住私房的。

    (二)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若在原单位已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或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2004年1月1日之后调入的职工,在向我校房改部门交存由原单位和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及货币补贴情况证明后,才能确定是否纳入我校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范围。

    (三)老职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以受聘任时间为依据)以2004年1月1日为界,据此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只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提高了,均可给予晋职后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四)老职工的住房状况以2004年1月1日为准,之后校内住房状况发生变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符合无房职工条件的,按无房户对待。

    2.仍居住校内公有住房(含集资房),未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的,若现住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所增加的面积从入住之日起按成本租金缴纳房租。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和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六)2000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老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七)2000年1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之后出国定居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其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八)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校外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只能根据本人的住房达标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九)离婚教职工的婚姻状况以1999年1月1日为界。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在此之后离婚的教职工,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给双方分配公房;已经分配了公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与离婚前家庭住房面积累加,再根据达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已重新组建家庭的教职工,按现家庭住房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十)在计算未达标面积时,将住房户内建筑面积加上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再与其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比较来测算住房补贴。

    (十一)已在校内租住公房(含周转房)的教职工,若继续租住,可从缴纳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当月起按无房教职工给予逐月住房补贴;若申请退房,经学校同意,可从退出房屋和办理完退房手续的下月起,按无房教职工给予逐月住房补贴。

    (十二)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若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已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的住房补贴额为一般无房教职工的住房补贴乘以其父母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

    (十三)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现在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十四)有下列情况的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出国留学、研修及因私出国等超期不归的;

    2.未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不履行工作协议、欠借调费的;

    3.擅自离岗的;

    4.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

    (十五)职工如在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实施前已享受过单位购房补助,将这部分补助与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相比较,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发。

    (十六)在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由于各种原因,现其人事和工资关系已转移至其他单位,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仍由我校核发。

    (十七)部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应本着不重复发放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

    (十八)不论夫妻是否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的住房补贴均按其家庭购(租)公房面积与各自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比较计发。

    (十九)原已领取部分住房货币补贴后调离学校的职工,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学校按补贴标准补发。

    (二十)职工离职、辞职、被学校辞退、除名或开除时,学校从手续办妥的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货币补贴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原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学校封存并代为保管,直至其重新就业后将转入新单位;如未重新就业,在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二十一)住房补贴额以元为单位,见角四舍五入。

    (二十二)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一经查实,已支取使用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额退回,并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住房货币补贴发放顺序

根据国家当年下拨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额度和要求,采取分步实施、轮候发放的办法发放,发放顺序原则上为离休老干部、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先后顺序)、在职人员(按参加工作先后顺序)。

    六、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一)房改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二)人事处:审核退休及在职职工的人事信息。

    (三)离退休工作处:审核离休老干部的人事信息。

    (四)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住房信息、测算货币化补贴。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货币化补贴测算结果、货币化补贴发放、整理归档资料。

    (六)审计处: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内审。

    (七)财务处:财务指导和经费监管。

    (八)监察处:审查相关资料,接受举报。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

    (十)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协助开展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

    七、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填写《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等表格。

    (二)所在单位收集整理汇总。各单位对《登记表》等表格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整理汇总后送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

    (四)公示。将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工龄、住房状况等信息公示五天,对有异议的问题,由相关部门重新核实,并将结果再次公示三天。

    (五)计算和审核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计算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六)审计。审计处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内审。

    (七)发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审核、审计后的结果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八、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指定负责人,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监督,确保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若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办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再研究制定补充办法。

    十、原学校有关住房货币补贴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