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与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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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房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房产处 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11-11-17 点击量:

华中科技大学房改资金管理办法

校财〔2001〕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改资金的管理,保证学校住房基金及职工个人房改资金的合法筹集和专项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个人的合法利益,跟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资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学校和职工个人共同筹集,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个人房改资金和学校住房基金两部分。

    第三条  房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实行房改资金领导小组决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具体操作,银行专户存储,工会、审计和监察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在湖北省房改办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房改资金专用账户,对房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房改资金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

    2.建立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根据年度住房基金收入与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学校住房基金预算,并在年度内执行。年终向房改资金领导小组汇报住房基金计划执行情。

    3.负责核算职工个人房改资金和学校住房基金的筹集、缴存,提取和使用.

    4.审批个人房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或调整个人住房资金的补贴基数和补贴比例。

    6.协助办理校内职工集中购房贷款的有关事宜。

    7.宣传有关房改资金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8.承办学校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按规定筹集的住房基金全额纳入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

    1.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专项拨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等:学校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学校使用的售房收入;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等。 

    2.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货币补贴;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3.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节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4.对在住房改革过程中收取的职工购房欺、集资款、住房租赁保证金等要在建立住房基金的基础上分住户设立明细账,详细记录各住户购房、集资、调房,退房等情况。

    第七条  个人房改资金包括学校与职工个人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学校对职工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两部分,属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建房等方面的支出。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个人房改资金按人核算,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学校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分别计算个人负担数和学校补贴数。个人负担部分直接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汇同学校补贴一起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2.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按职工个人现住房情况、月工资额等因素分别计算补贴数。其中一次性补贴逐步缴纳到个人账户,逐月补贴按在册职工在当月工资中分类计算后缴存银行。

    3.为了加强管理,便于职工查询和与银行对账,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同时按职工个人设立专户,年终打印清册备案。

    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时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到省房改办统一办理取款手续。

    5,职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职工个人到省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可提供必要的个人资信证明。

    第八条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年度出具财务报告,并就住房资金筹集、缴存、提取、使用等依法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