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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发[1998]23号、鄂政发[1998]84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元月1日起,按照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的原则,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教职工购建自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考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三者合理负担来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消费机制,解决好教职工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