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与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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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作者:房产处 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11-11-17 点击量:
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房改办

鄂房改〔1999〕13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尽快建立住房新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1999]71号)精神,结合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新旧政策相衔接,购房优惠和货币补贴平衡。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形式
(一)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准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
3.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
4.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实际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最长限为32年;
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一般教职工 65
科员、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科级、中级、技师 80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 100
厅级、正高级 130
(二)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a.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b.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a.未达面积(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
b.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
c.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3.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
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采取轮候的办法逐步发放,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一次性全部落实到位。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按各自拨款渠道由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2.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各自拨款渠道由财政按差额拨款比例列入预算拨付。
3.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审核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二)资金管理
1.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按职工个人设立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2.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
3.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
4.在职去世的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一次性提取。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应按规定从发薪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将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6.各高校应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高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五、附则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集资房的职工,若集资额高于购房款的,高出部分由单位一次或分次退还教职工,其住房补贴按已购公房职工办理;若集资房未购买的,集资款全额按标准扣除住房租赁保证金后由单位一次或分次退还教职工,其住房补贴按已租公房职工办理。
(二)本办法实施后,已购公房老职工只允许以经济房价或商品房价换购公房;已租公房老职工只允许以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换租公房;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新职工,应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经济房价及成本租金由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9]29号文及《湖北省城镇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鄂价房地字[1995]9号)有关规定测算,报省房改办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公房商品价及市场租金由单位与职工协商议定,并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备案。具体计租办法按鄂房改办[1996]16号文执行。
(三)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正常离退休工龄超过32年(含)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在32年的基础上增加延长的工龄,该工龄按实际延长年限计算,但最高为4年。
(四)在汉其他试点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补贴标准,扩大住房补贴范围;同时,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很强,也应严格遵守,违者要根据实际情节严肃查处。
(六)本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0年元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房改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