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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房产处 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13-01-14 点击量:

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鄂房改办[200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强高校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作用,促进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学校租赁给无房新职工短期周转的住房。

第三条  申请周转房的对象为: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无房新职工)。

第四条  周转房的房源包括按国家规定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房、学校按规定回购的已售公房以及其他用于职工周转的住房。

第五条  为保证周转房的正常周转,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六条  需要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

第七条  凡承租周转房的职工,须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周转房出租时,学校应保证住房及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周转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按1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周转房租赁保证金管理,做好租赁保证金核算工作,保证租赁保证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安全。

 

第三章  周转房租期和租金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期限为3-5年。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在此期限内确定具体租住年限。

第十二条  周转房在规定的周转期限内按成本租金计租。

第十三条  学校在周转房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逾期周转房租金标准,逾期将按学校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住房,学校可按高于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四条  租住周转房的低收入家庭或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部分房租。

第十五条  周转房的成本租金目前按鄂价服[2003]292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可根据住房成本因素的变化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凡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房租。

第十七条  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租住周转房的职工可以按无房户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必须按时将周转房退还学校。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持住房及设备、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学校在验收合格后收回住房并及时退还职工住房租赁保证金本息(租赁保证金利息按活期计算,不计复利)。住房及设备、设施有损坏的,学校可按损坏价值从住房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时可分期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已购买住房的;

(二)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五)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六)公派出国超过规定期限未归的;

(七)私自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八)其他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第五章  周转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一般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若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时不得破坏住房结构和设计功能等。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新入住职工索要装修费用,学校也不承担该住房任何装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住房维修资金主要来源有:周转房回收的租金、公房出售的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以及周转房租赁保证金的周转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周转房的登记和统计工作,以促进周转房有序运转,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老职工(即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租住房是否纳入周转房租期管理由学校自行确定。本办法实施后,学校不应再为老职工提供周转房(学校引进人才并承诺提供周转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房改直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