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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
校房改【2004】1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及文《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2003〕1号)精神,现就《华中科技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校房改〔2001〕1号)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补贴标准(一)将基础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按32年分解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元。(二)副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制度建立前已退休的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调整为:工龄在6至20年(含)为70平方米,工龄超过21年(含)为80平方米(未评定技术职称或聘任职务的干部以及岗位未设技术等级的工人参照此标准执行)。(四)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以受聘任时间为依据)和现住房状况以2004年元月1日为界。二、补贴方法(一)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未达标面积(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2、一次性住房补贴(元)=(14×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三、工龄计算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和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按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四、有关问题的说明(一)职工调动以2004年元月1日为界。在此之后调入我校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从工资关系转入次月起,由我校核发逐月住房补贴,之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单位核发。(二)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提供原单位和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及货币补贴情况证明,以及时发放其住房补贴。(三)有下列情况的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1、出国留学、研修、因私出国等超期不归的;2、未经单位同意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不履行工作协议、欠借调费的。3、擅自离岗的。4、其它原因停发工资的。(四)本通知未涉及的货币补贴政策,按校房改[2001]1号文执行。五、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学校一经查实,已支取使用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额退回,并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
华 中 科 技 大 学200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