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有资产检查要求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教财厅函[201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房屋出租出借行为,现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5〕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校房管〔2015〕1号)有关规定,对出租出借学校公共房屋事项重申要求如下,望遵照执行。
1、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公共房屋,不得擅自对外签署学校公共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2、校内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出租出借学校公共房屋时,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公用房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未履行规范性手续出租出借公共房屋的单位,将依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3、已存在学校公共房屋出租出借事项、又未办理报批报备手续的单位,在接到房产处发出的整改通知后(通知另行发出),须按规定时限自行清理已发生的公共房屋出租出借事项、尽快终止出租出借行为。逾期未完成清理,将视为违规出租出借学校公共房屋行为处理。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房产管理处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