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鄂房改办[2011]24号
省房改直管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房改直管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周转调剂作用,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高校停止执行公有住房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政策,一律按市场租金政策执行。
二、可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市场租金标准租赁住房后,仍可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按成本租金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并按成本租金政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续签或新签订的合同执行市场租金政策。
四、按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经本人申请,高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部分房租。
五、各高校应按照不低于本通知最低市场租金参考标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各种结构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六、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市场租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省房改直管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房改办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各种结构公有住房最低市场租金参考标准
单位:元/月·㎡使用面积
钢混 |
混合一等 |
混合二等 |
砖木一等 |
砖木二等 |
砖木三等 |
25 |
20 |
16 |
14 |
12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