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类别名称 |
范围 |
R |
|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
R1 |
R11 |
一类居住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R12 |
住宅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13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14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柱在建筑用地 |
R21 |
住宅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2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23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R3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3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3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R4 |
|
四类居住用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R4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R42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
R4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R4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C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C1 |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公共用地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公共用地 |
C2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劵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C23 |
贸易咨询用地 |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
C24 |
服务业用地 |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C26 |
市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地段 |
C3 |
|
文化娱乐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插转台等用地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C36 |
游乐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C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C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测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疗养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C6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的职业高中用地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
C64 |
特殊学校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C65 |
科研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
C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
C9 |
|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M |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用地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W |
|
|
仓储用地 |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W1 |
|
普通仓库用地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W2 |
|
危险品仓库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W3 |
|
堆场用地 |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T |
|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T1 |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铁路等用地 |
T2 |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
|
T21 |
高速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用地 |
|
T22 |
一,二,三级公路 |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T3 |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T4 |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
T41 |
海港用地 |
海港港口用地 |
T42 |
河港用地 |
河港港口用地 |
T5 |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S |
|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S1 |
|
道路用地 |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
S11 |
主干路用地 |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
S12 |
次干路用地 |
次干路用地 |
S13 |
支路用地 |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S14 |
其他道路用地 |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
S2 |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
S3 |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U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供水用地 |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U1 |
|
供燃气用地 |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
|
供热用地 |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
U2 |
|
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
|
公共交通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
|
货运交通用地 |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
U3 |
|
邮电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U4 |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
|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
U5 |
|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U6 |
|
殡葬设施用地 |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U9 |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
G |
|
|
绿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G1 |
|
公共绿地 |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G11 |
公园 |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
G12 |
街头绿地 |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
G2 |
|
生产防护绿地 |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
G21 |
园林生产绿地 |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
G22 |
防护绿地 |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
D |
|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D1 |
|
军事用地 |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
D2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D3 |
|
保安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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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和其他用地 |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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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E2 |
|
耕地 |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
E21 |
菜地 |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
E22 |
灌溉水田 |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有以种植水稻,莲耦,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E23 |
其他耕地 |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
E3 |
|
园地 |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用地 |
E4 |
|
林地 |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E5 |
|
牧草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E6 |
|
村镇建设用地 |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
E61 |
村镇居住用地 |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
E62 |
村镇企业用地 |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E63 |
村镇公路用地 |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
E69 |
村镇其他用地 |
村镇其他用地 |
E7 |
|
弃置地 |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地等 |
E8 |
|
露天矿用地 |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