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试行)
校设〔20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资产)的管理,维护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校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并能给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校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2.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3.长期投资。主要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无形资产。主要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等;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校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校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校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研究工作,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审核本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分口负责校资产具体管理业务。财务处负责财务与经费方面资产的管理;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方面资产的管理;基建与后勤处负责基建和后勤方面资产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方面的管理:产业集团负责校办企业所占用的校资产的管理;后勤集团负责所占用的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各校区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区所占用的校资产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校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职责内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职责内校资产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和评估等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内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6.负责职责内校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职责内校资产的信息收集,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校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3.负责本单位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向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校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全校。
第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分别与财务部门、财产使用单位对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校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资产产权管理,建立校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校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做到物尽其用,掌握发挥校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校资产,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章 校资产转换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校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校资产是指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校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校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校资产作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校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非经营性校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用非经营性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家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若将占用的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校资产,需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转作经营性的校资产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占用该部分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校资产转为经营性校资产后,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转为经营性校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五章 校资产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资产管理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以加强对校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报送校资产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校资产变动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等;情节严重,造成校资产大量流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各类校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