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改直管高校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使用细则
(鄂房改办[2012]19号)
为了加强省房改直管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保证住房补贴资金正常支取,实现住房补贴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 1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高校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使用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本人住房补贴资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
(3)无房职工(无任何性质住房的职工)按市场租金租赁自住住房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本人全部住房补贴资金并销户:
(1)离退休的;
(2)离职的;
(3)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二、提供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
(2)本人身份证(当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姓名为其配偶时,还应提交配偶身份证及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
(3)《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购、修房类);
(4)贷款购房的职工还应提交最近3个月的还贷流水凭证。
2、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的资料:
(1)施工合同;
(2)投入资金的预算或决算;
(3)本人身份证(当房屋所有权证的姓名为其配偶时,还应提交配偶身份证及证明婚姻关系的证件);
(4)《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购、修房类)。
3、按市场租金租赁住房的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租房类);
(3)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凭据(租住本校住房的,应提交学校出具的职工缴纳租金明细表或含有房租扣款的工资明细单)。
4、职工在申请销户支取时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销户类);
(3)因不同原因申请销户支取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a、离退休的:应提交本人的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b、离职或调离本省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或调离的证明;
c、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d、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伤残证明及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e、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交单位证明和相应的凭证,如绿卡等。
三、使用办法:
1、职工购房贷款未还清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职工每年可申请使用本人住房补贴资金一至两次,年度最高申请金额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余额,且累计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与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2、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职工每三年可申请使用本人住房补贴资金一次,最高申请金额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余额,且累计使用住房补贴资金与累计使用住房公积金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3、职工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产权的住房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职工在办理完住房施工手续后可申请使用本人住房补贴资金,申请使用金额为预算金额扣除本工程已使用住房公积金后的80%。完工后,再申请使用决算与已使用金额的差额部分。
4、无房职工按市场租金租赁住房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职工在住房承租期内,每年可申请使用本人住房补贴资金一至两次,且年度申请使用的住房补贴资金与年度使用住房公积金之和不超过职工年度实际支付住房租金的70%。
5、职工离退休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并销户。
6、职工调离时,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办法:
(1)当职工调到已建立了住房补贴个人资金账户的单位时,原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补贴资金转至新单位个人账户手续;
(2)当职工调到省外未建立住房补贴个人资金账户的单位时,原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资金销户支取手续;
(3)当职工调到省内未建立住房补贴个人资金账户的单位时,原单位应将该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封存,在职工符合本细则使用条件时可正常使用或销户。
7、当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账户余额低于一千元后即暂停使用。
四、使用程序
1、职工将应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高校有关部门,高校审核原件并收取复印件,省房改办可抽查资料原件。 啊啊2、高校对职工住房补贴使用金额初步核定后,由高校房改部门(或后勤部门)和财务部门在《湖北省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高校将资料复印件分类整理并连同《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和职工个人使用金额明细表一并送交省房改办。
4、省房改办经审核同意后,在《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申请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将住房补贴资金划至该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银行卡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说明原因后退回高校。
五、附则
1、职工应保证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作如下处罚:
(1)已套取的资金应限期退回,在资金未退回前暂停住房补贴资金发放;
(2)根据已套取金额暂停住房补贴资金使用3-5年;
(3)无论是否实现资金套取均在湖北省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系统中生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者,停止住房补贴资金使用至退休时方可销户支取。
2、凡过去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3、省房改直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4、本细则由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