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校房改〔2001〕2号
为了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发〔1998〕23号、教发〔1998〕23号和鄂房改办〔1998〕42号、鄂房改办〔1999〕5号、鄂政办发〔1999〕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1.出售范围:
校内二层楼及以下住房,三层楼中的72型、三合一、新戍种,西三区1—12栋住房,以及东二区36、37、38、39号住房,不予出售。
除上列住房外,其它住房均属于本次房改成本价出售的范围。
2.出售对象:凡居住在可售房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购买现住房。
(1)已按校发字〔1994〕016号文件规定购买公有住房并取得部分产权者。
(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按学校规定参加集资建房者。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或租住在可出售住房者。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购买校内公有住房:
(1)根据国发〔1994〕43号文第十八条“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教职工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在校内购买成本价住房者或在校外购买了标准价或成本价公有住房者。
(2)双职工中一方已调离,学校要求另一方同时调离但尚未调离者,或学校已批准调离待落实调往单位者。
(3)根据《关于〈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的说明》第26条的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离婚的教职工。
(4)经查实把校内自己的住房出租、转借、转让他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教职工。
(5)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根据鄂房改办〔199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售房面积控制标准为: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 控制标准(M2 建筑面积)
院士 190
厅级、正高级、二至四级职员 130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五级职员 100
科级、中级、技师、六至八级职员 80
科员、初级、中级工、高级工、九级职员 70
一般教职工、十级职员 65
面积控制标准只作为成本价住房出售时核定超标面积掌握的标准,不作为建房、分房必须达到的标准,夫妻同在本校工作的,在核定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时,可按夫妻双方职务高的一方计算。超过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内(包括15平方米)的面积,计价时不给予工龄、校龄和现住房折扣,超过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省规定的学校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出售。各类超标在计价时仍给予楼层和朝向调节。
三、房改成本价出售集资房、现租房的政策
1.价格政策
(1)根据鄂房改办〔1998〕42号文规定,砖混房平均成本价为800元/M2,其中负担价为577元/M2,抵交价为223元/M2。
(2)旧房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扣,折旧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
(3)扩建房的扩建部分按新建房计价;在原结构基础上翻新、加层部分按九五折扣价计价。
2.折扣政策
(1)工龄折扣
教职工购房时,抵交价按家庭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合计工龄(最高为65年)折扣,当年新房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
参加工作前的大学学习时间计算工龄;高中毕业后进入中专学习的,学习时间计算工龄;初中毕业后进入中专学习的,若中专学制为4年,计算1年工龄。例如,某教职工1965年9月进大学学习,该职工工龄为1992-1965+1=28年。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已离退休的教职工,若国家规定该职工工作岗位为60岁退休,则该职工工龄从参加工作起算至60岁时止,超过60岁仍在工作的不计算工龄和校龄;提前离休的仍算至60岁止;提前退休的算至退休当年止。对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后,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工龄应计算到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止。
丧偶单职工家庭在这次购买公有住房时,其配偶生前的工龄可以计算在夫妻工龄和之内,若配偶生前工龄无法出具证明,则购房工龄按购房人工龄的1.5倍计算。
无论夫妻是否同在校内工作,工龄折扣均按双方工龄之和计算;单职工家庭系指离异家庭或大龄(30岁)未婚青年,工龄按购房人工龄的1.5倍计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没有工龄折扣。
(2)校龄折扣
为落实对教职工的优惠政策,凡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学校按其校龄(在学校工作的连续工龄,学校之间相互调动可计入校龄)每年0.2%实行负担价折扣,双职工均在本校工作的,以校龄长的一方进行计算。校龄计算至2000年止。校龄折扣是专对教职工购房所给的优惠,调进学校以前其它职业工龄不计入校龄。
校龄计算示例:某甲1988年毕业后分配至某校工作,1991年调至某企业工作,1993年调至某幼儿园工作,1996年调本校工作至今,甲的校龄应为2000-1993+1=8(年)。
(3)地段、楼层、朝向调节率
①地段调节率:主校区地处七级地段,地段调节率为72%。
②楼层调节率(%):
括号内的为带地下室的住宅楼层调节率。两栋住房之间距离在2米以上的西晒户向下浮动0.5%。
③朝向调节率(朝向按主卧室确定):
主校区住房的朝向调节率为1。
(4)现住房折扣:
本次售房均给予购房教职工3%的现住房折扣。
(5)一次性付款折扣:
教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按基本房价折扣20%。
3.购房面积计算
(1)各户计价建筑面积;各分户门内建筑面积 + 各户应分摊的共用面积
(2)分摊的公用面积=共用面积分摊系数×分户内建筑面积
(3)共用面积分摊系数=(本栋总建筑面积 - 本栋各分户门内建筑面积之和)÷本栋各分户门内建筑面积之和
(4)房屋扩建后,其共用面积分摊系数按扩建前的面积进行测算。
扩建房计价建筑面积=扩建前各分户门内建筑面积×(1+共用面积分摊系数)+扩建面积。
(5)阳台面积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即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底层储藏间面积的计算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
4.房改成本价出售集资房、现租房房价计算方法
(1)基本房价 = 〔(房改成本价 - 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 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 - 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 - 负担价×校龄折扣率×校龄〕 ×地段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计价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200元/M2。
(2)超面积加价1 = 房改成本价×(1 - 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地段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超面积1
(3)超面积加价2 = 市场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 ×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超面积2
(4)成本售价 = 基本房价×(1–一次性付款折扣)+超面积加价1+超面积加价2
(5)房屋竣工年限的扣减年数算至2000年止。
四、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补款方法:
1.1993年房改时购买标准价住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和因所购新房尚未建成第一次付款部分,其补款公式为:
实际补款=当年实付购房款× 0.4/0.6 ×(1 + 本栋共用面积分摊系数)
2. 1996年所购新房建成迁入时第二次付款部分,其补款公式为:
实际补款=当年实付购房款× 0.28/0.72 ×(1 + 本栋共用面积分摊系数)
五、房产继承
1.教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校园内的住房,可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可以继承。购房人去世后,房产继承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房改政策办理继承手续。
2.为保证学校合法权益及校园教学秩序,教职工购买的房改成本价住房不能分割继承,只能确定一名继承人继承。若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一人以上,且无法确定一名继承人时,各继承人只能共同分割继承折算的房款。
3.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房款。
4.若无合法继承人,由学校根据继承法按绝产接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5.继承人如在校外已拥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则只能继承房款。继承人如在本校已拥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则只能继承房款,或者将自己拥有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住房退还给学校后,方可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六、遗属购房办法
1.1993年按标准价购房,原购房人去世,按以下规定执行:
(1)配偶健在:
①配偶属武汉市城区户口者,可按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方案办理补款和过户手续;如同住的子女为本校教职工也可按子女的条件购买学校所占有的产权并办理过户手续。
②配偶不属于武汉市城区户口者,可以继续居住、或将现住房出售给学校。
(2)配偶已去世:
①子女系本校教职工且无住房,子女继承时可按自己的条件购买学校所占有的产权;子女在学校有住房的,可选两套中的任意一套,按本人条件办理购房手续,另一套退还给学校。
②子女非本校职工、 已在所在单位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只能继承房款。若子女无工作单位或确无住房,可以继续居住。
③无子女的,学校收回原住房,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房款,
2.1993年未按标准价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原户主已去世,配偶系本校职工,此次按本人条件购房。
(2)原户主已去世,配偶非本校职工或配偶无正式工作的,属武汉市城区户口者,可以继续租住。
(3)户主及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为本校职工且无住房,可按自己条件购买;子女非本校职工,其住房由学校收回。
七、教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后,须遵守如下规定:
1.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所购住房的用途,也不能将其转让、出租或赠与他人。
2.教职工付清购房款并住满五年后,可以出售其住房,但只能按届时的相关政策出售给学校。
3.教职工购房后未住满五年,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学校将收回其住房,只退还原购房款(扣除购房手续费用),不计利息。
4.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相关城市建设、住房管理、维修、养护等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如遇国家或学校建设规划需拆迁,按鄂房改办(1996)2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还建。
5.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擅自扩建、改建住房、乱搭、乱盖、拆墙围院等均属违章,应限期还原或强制性拆除。对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按损失金额处以2至5倍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出租、出借住房的,在劝说无效时,按鄂房改办(1996)23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收回已售住房,扣除罚没款后,退回购房本金,收回产权证书等。
6.学校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户另缴纳实收房款总额的2%作为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该基金存入指定银行新开设的维修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7.购房后,物业管理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八、有关说明
1.1993年购买标准价住房后,发生了在同类房中移动情况的处理办法:先按换购房规定办法补交差价款,然后将原购房款加补交的差价款作为当年实付房款,依此计算向成本价过渡应补交购房款。
换购房补交差价款 = 标准价或成本价 - 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 - 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校龄折扣率×校龄)) ×(1+地段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 ×换购房建筑面积×(1- 一次付款折扣)-原购房实付款×1.2。
注:本公式中调节率为本细则第三条调节率 - 1
2.1993年房改时, 以标准价购买相应住房,后因拆迁而调整了住房的,还建面积部分按标准价过渡方式补交购房款,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成本价购房公式计算房款,两项之和即为实际补交购房款。
3.一个家庭因各种原因有两套公有住房者,只能选一套向成本价过渡,另一套退还给学校。
若原住房有在校工作的子女继续居住,可根据子女自己的条件以成本价购买该套住房。
4.居住在非售公房内的老职工,可在2003年12月31日前,购买校内外经济适用房,退还现住房,享受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退房前维持现住房状况不变;也可继续居住,享受校内经济补偿。
5.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和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的逐月住房补贴可冲抵购房款。
6.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截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九、购房程序:
1.购房人提出申请;
2.产权共有人(原产权单位)签署意见;
3. 填写《湖北省职工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登记表》;
4.省房改办审寸比;
5.购房人缴纳房款与维修基金;
6.购房人与产权共有人重新签订买卖契约;
7.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十、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