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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与住房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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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1-11-17  来源:房产处   点击:

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关于深化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鄂政发(1996)43号)精神,按照武汉地区成本价格水平,结合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和对象

1、学校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1)从1998年7月1日起,取消标准价售房,实行成本价售房,98年12月31日以前开工的住房(包括集资房)均可纳人房改成本价售房的范围,之后学校再新建的住房均实行房改微利价(七项成本因素加1—3%利润)。

(2)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可以明确划分的,生活区内的住房,均应按成本价出售给教职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难以划分的,或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是否出售由学校确定;新建房或腾空的旧住房,只售不租。

(3)住房产权不明的、产权有争议的、不成套的、有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不便分割的、城市规划范围内明确应予拆除的、托代管的、三层楼房以下的(含三层)、五成新以下的(含五成新),以及学校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都不能出售。

2、学校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

(1)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本校教职工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

(2)遗属购房问题由学校根据房改政策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条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职务  购房面积标准(M2)

一般教职工  55-60

副科       60-70

正科      70-80

副处      80-90

正处      90-100

副厅      110-120

正厅      120-130

学校可在上述面积浮动标准内制定本单位售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类职务、职称由学校套用相应档次标准)。售房时,按照学校制定的面积标准核定超标面积。

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在核定购房面积标准时,可按夫妻双方职务高的一方计算。超过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内(包括15平方米)的面积,计价时不给予工龄、校龄和现住房折扣,超过控制标准1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不同地段确定的市场价出售(见附表1)。各类超标在计价时仍给予楼层和朝向调节。

各类人员的面积控制标准,只作为成本价住房出售时拿握的标准,不作为建房、分房必须达到的标准。

第四条一九九八年度公房出售的价格政策:

1、1998年住房平均成本价:

(1)砖混房为800元/M2,其中负担价为577元/M2,抵交价为223元/M2。

(2)框架房为:1000元/M2,其中负担价为777元/M2,抵交价为223元/M2。

2、旧房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扣,折旧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

3、扩建房的扩建部分按新建房计价;在原结构基础上翻新、加层部分按九五折计价。

第五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折扣政策:

1、工龄折扣:

教职工购房时,抵交价按家庭双职工一九九二年度前(含九二年)的合计工龄折扣,当年新房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工龄计算时间从教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该职工工作岗位离退休年龄止。

2、校龄折扣:

为落实对教师的优惠政策,凡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按校龄每年0.2%实行负担价折扣,双职工均在本校工作的以校龄长的为计算依据。学校之间相互调动的连续工龄也计算校龄。

3、地段、楼层、朝向调节率:

(1)地段参照《武汉市市区土地等级》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划分,具体调节率见附表2。

(2)楼层调节率按每层差价正负不超过5%的办法核定。各楼层调节率见附表3。

(3)朝向按主卧室确定,如果只有一个朝向,直接按表计算,如果有几个朝向,则调节率直接按综合调节率92%计算。具体调节率见附表4。

4、现住房折扣:

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以后每年降低1%,2000年取消现住房折扣。

5、装修加价:

售房年度的新建房和旧房在售房年度新的装修按确定的单项设施单价计价;旧房原装修和单项设施单价按年折减率折减后计价,各单项加价及折减率见附表5、附表6。

6、一次付款折扣:

教职工购房时一次付清房款的,可按基本房价折扣20%。

第六条

购房面积按各户占有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按各分户门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面积)。高层住宅公用设备;设施所占有的建筑面积按户平摊,计入各户的产权面积,但不计算房价和超面积基数。

第七条成本价售房的计算方法:

1、基本房价=[(房改成本价一年工龄折扣额X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X(1一年折旧率X竣工使用年限)一负担价 X 现住房折扣率一负担价 X 校龄折扣率X校龄]

X 地段调节率X楼层调节率X朝向调节率X计价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200元/M2。

2、装修(单项设施)加价:装修(单项设施)单价X装修面积(单项设施数量)X(1一装修或单项设施折减率X使用年限)。高档装修和设施单价另行核定,旧房的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计算值为负数时均视为零。

 3、成本售价:基本房价X(1一一次付款折扣)+装修加价+单项设施加价

第八条所购住房经评估机构实地勘测核价后,其评估定价表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付清购房款并取得产权证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教学区内的住房在交易时必须出售给学校,生活区住房出售时,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人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

教职工集资建房均纳入成本价售房范围,其集资方案必须报省房改办审核同意,并在建房前将集资款存人指定的专业银行,存人指定银行的资款可折抵售房款。集资建房出售时,若集资款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实际付款的,教职工应补足差价款,若集资款高于实际付款的,可先让职工参加房改,购得产权,其超额部分待省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出台和实施后,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区内的住房,在产权单位与教职工签定住房买卖契约时,可根据学校住房的实际情况,在买卖契约中增设必要的附加条件,以保障原产权单位应有的权益。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出售住房回收的资金以及集资建房款,存人指定的专业银行,由省房改办监督使用,只能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的货币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回收的售房款属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购房人购得公有住房后,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执行政府有关城市建设、住房管理、维修养护等以及原产权单位的有关规定。售房单位可从售房款中提取20%和每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0.5—1元的维修费,建立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高层建筑可以从售房款中提取30%作为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对已购住房职工,面积未达标且单位有条件为其重新调整住房的,可以换购一次住房。

第十五条

在住房交易市场未建立前,职工九三年所购房改房在换购时仍按鄂房改办(1996)22号文执行;九六年所购房改房在换购时,其换购房系数K为1.1。

第十六条

从1999年元月1日起,学校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包括引进、留校、分户、结婚、要求扩大面积等等)应按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办法解决,学校可采取货币化补贴等办法鼓励教职工到教师住宅小区和社会上租、购住房,今后不得继续沿用国家明令停止的福利分房办法或变相福利分房办法解决教职工住房,仍住在教学区内的教职工今后房屋继承时扣,只允许继承房款(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七条

各校要做好校园的整体规划,和明确划分教学区和生活区。今后教学区内不再新建教师住宅;生活区内,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各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直到生活区空地使用完毕。此后将不再鼓励单位自建教师住宅,应按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办法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我省房改实施方案,今年住房租金改革水平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人的11%,按照这个比例和97年的工资基数测算,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租金为3元。租金调整后,其住房补贴和租金的具体计算办法,仍按鄂房改办[1996]16号文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职工,租金调高部分可使用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贴补,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集资建房方案、划分教学区和生活区的规划平面图、高层楼房的层次调节表及遗属的购房办法报省房改办备案,以便在公房出售、房屋继承与交易时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在汉其他试点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房改办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